一、上述企业是指:
第二条
缔约一方的居民在运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被雇为船员或机组,其工资、劳务所得在缔约另一方应予免税。
(二)出租者在国际运输中运营出租船舶或飞机的房钱收入和利润。
编者注:缔约两边彼此通知已完成各自法令法式,本协定于一九八三
本协定持久无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通过交际路子书面通知对方予以终止,本协定将在满六个月当前的一月一日起不再生效。
第九条
缔约一方的企业在运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的营业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
本协定各条目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无效。
本协定并不缔约一方对其居民和纳税。
让渡在国际运输中运营的船舶、飞机或集装箱的利得,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
(二)在美利坚合众国构成的公司运营的企业,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运营的企业。
(一)由船舶或飞机的所有者或租用者运营的客运、货运和邮政运输营业的收入和利润,以及相关上述运输票证出售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第
第七条
第六条
一、海运、空运营业的收入和利润包罗:
二、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企业也包罗它加入的合股与合营的企业。
第五条
施行日期:1983-9-23
(四)在国际运输中出租或利用集装箱(以及运输集装箱相关设备)的收入和利润。
发文单元:美国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在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划一效力。
发布日期:1982-3-5
二、国际运输是指船舶或飞机的运输,仅发生在缔约另一方各地之间的运输不包罗在内。
中华人民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就海运、空运企业的运输收入互免税收问题,告竣和谈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两边完成各自的法令法式后,通过交际路子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应自最初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一)中华人民国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由中华人民国的居民运营的企业。
第四条
(三)在运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营业中附带有出租船舶或飞机的房钱收入和利润。
上述一至四款所得收入和利润是指由缔约一方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第八条
缔约两边主管在注释或实施本协按时,如发生坚苦或疑义,应彼此协商,寻求处理。
年九月二十三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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