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运人接获输往美国货色的第一个外国口岸;
每票货都必需出具的14项材料:
3.承运人航次;
4.船舶进入第一个美国 海关 所辖美国口岸的日期;
7.包罗货色分量在内的详尽描述,对密封的集装箱需供给托运人申报的货色描述及货色分量;
5.承运人 海运 提单号及提单总数,主单或分单均可;
2.承运人的SCAC编号;
12.国际通行的品代码;
1.船舶达到美国口岸前所挂靠的最初一个外国口岸;
11.货色装船的外国口岸;
若是船舶载有的货色在装船前曾经在外国装港接管查抄,之后又转到另一外国口岸卸货,由别的一艘船舶将货色运往美国,该货色在第二段航程中也必需恪守相关提前24小时报备的;托运人在货色装船后有可能更改货色标的目的,舱单的点窜稿也需一并供给;将会与CSI及非CSI口岸合作,为铅封货报关 。
13.箱号;
14.集装箱铅封箱号。
9.按照提单出具托运人或货主及货主代表全名及地址、ID号码;
10.船名、 单证 国及IMO分派号;
合用范畴:该法则合用于所有挂靠美国口岸的船舶,而非论始发港能否为集装箱平安打算(CSI) 口岸;合用于所有装船货色,而非论该货色目标地能否为美国口岸 。
其他次要:要求无船承运人(NVOCC)通过电子体例向主动舱单系统(AMS)传送货色描述;将在本年岁尾前出台相关舱单点窜政策的律例;将自始自终地向承运人出具舱单消息、提单收悉确认;船舶承运人需要成立优良的联络机制,该通知可以或许在装船前及时无效传送;
8.所有提单的托运人全名、地址、ID号码;